对于债务置换的意义,官方表述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是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财政收入增速持续放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虽然意义重大,但还只是短期效应。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对于中国经济金融最大的影响在于降低全社会的无风险收益率,有望大幅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
长期以来,我国“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并不在于银行资金总量的紧张,而在于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资金倾向于流入风险更低、回报更高的项目,主要是地方政府的项目。在GDP增速只有7%的水平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何以能够提供10%以上的回报?秘密就在于筹资方对资金本息的偿还并不完全依赖于投资的回报。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虽然也能产生一定的现金流用以偿还本息,但所谓“十个茶壶九个盖”,地方政府的税收和土地收入都使其在偿还贷款时拥有很大的腾挪余地,大大增强其支付高额利息的能力。商业银行对此是心知肚明的,与其将贷款投放到充满不确定性的民营企业,不如将资金投向能支付高价的政府融资平台。即便项目质量不佳,地方政府腾挪资金偿还贷款的能力还在。退一万步说,即便爆发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中央政府也有能力通过债务延期、外汇储备、温和通胀等方式予以解决。也正是在这个逻辑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被普遍认为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比之国有商业银行更为健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贷款投向都倾向于具有深厚政府背景的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即便到今天,平台贷款都是各类贷款中质量良好的。政府背景融资平台所能支付的高额和安全的利率,抬升全社会无风险回报率,从而导致全社会融资成本的上升,即融资贵。当投资回报率的指挥棒失效,资金不能在其引导下流向效益好的领域,反而流向效益差的领域,对民营企业使用资金形成挤压,即导致“融资难”。
43号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2013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在全部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市级占大头,约40%;省级和县级占比均接近30%。由于在当前分税体制下,低层级政府负担的事权较多,但其所能支配的政府财力较少,因此政府层级越低,债务风险越高。43号文将举债权利上收至省级,无疑大幅提升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信用级别。因为信用级别的上升,必然带来资金使用价格的下降,全社会无风险收益率随之下降,带动其他投资品收益率的下降,缓解“融资贵”现象。所以,在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中债券发行价格被行政命令限定在一定的价格内,这在某种意义上是符合经济规律的。长期来看,地方债务与企业债务厘清,此前的融资平台改制为普通企业后,政府不能对其提供担保,金融机构有望将其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着重评估项目自身的质量,改制后的平台公司在获取融资的竞争中与其他民营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有望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难”现象。
债务置换的消息传出伊始,就引发关于债务置换是否是中国版QE的大讨论,尤其是“102号文”出台之后,将地方债纳入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关于中国版QE的讨论更显甚嚣尘上。目前,从定向债的情况看,银行将自身的贷款置换成债券,仅在账面上处理,不涉及资金的划转,不需要额外的流动性。它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资产组合发生改变,原来的贷款变成了债券,在这个过程中不涉及中央银行进行相应流动性的投放,肯定不属于QE的范畴。对于非定向债,需要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另筹资金购买。这一块资金从何而来,决定了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是否属于QE的范畴。如果这块资金由人民银行扩大资产负债表,增加货币投放来购买,就属于QE,反之亦然。2015年以来,人民银行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在一定程度上是否为了配合债务置换也未可知。即便是为了配合地方债的发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只是将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相应金额转移到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账户中,并没有带来资产负债表的扩张。而102号文将地方债纳入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抵质押品范围,只是意味着地方政府债与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这些金融产品一样,获得了抵押品的一种资格,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将因此开展相对应特定额度的流动性投放。而且对于中国央行货币政策新工具(SLF、MLF等)的执行情况看,主动权都在央行的手里,由央行发起,并不是商业银行有多少抵押物就可以押出多少资金。所以,央行并没有因为地方债的发行相应扩大了资产负债表,将地方债置换说成中国版QE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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